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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投诉

信件编号 646 类型 监督投诉 提交日期 2015-05-21
标题 宁晋县交警队违规建办公楼
内容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在2013年7月印发了《关于党政机关停止新建楼堂馆所和清理办公用房的通知》: (一)停止新建、扩建楼堂馆所。严禁以任何理由新建楼堂馆所,严禁以危房改造等名义改扩建楼堂馆所,严禁以建技术业务用房名义搭车新建楼堂馆所,严禁改变技术业务用房的用途。 (二)停止迁建、购置楼堂馆所。严禁以城市改造、城市规划等理由在他处重新建设楼堂馆所,严禁以任何理由购置楼堂馆所。 (三)严禁以“学院”、“中心”等名义建设楼堂馆所。严禁接受任何形式的赞助建设和捐赠建设,严禁借企业名义搞任何形式的合作建设、集资建设或专项建设。 (四)已批准但尚未开工建设的楼堂馆所项目,一律停建。 党中央并多次强调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5年内,各级党政机关一律不得以任何形式和理由新建楼堂馆所。 可是宁晋县交警队是国家相关法规政策的法外之地,不但罔顾国家相关规定,正在扩建办公楼,而且扩建的办公楼在建筑招标网上查不到该楼的相关公开招投标信息,工程不招标肯定有猫腻?再有,交通违章罚款不开具统一的罚没收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八条 明文规定---罚款应当开具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不出具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的,当事人有权拒绝缴纳罚款。 这就是咱宁晋交警队,罚款不开票,盖楼不招标,。。。。。
回复人 宁晋县交警大队 回复日期 2015-06-05
答复内容       首先,感谢您对公安交管工作的高度关注!
      您提出盖房不招标的问题。目前,我大队的临时建筑是根据公安部、省公安厅《执法办案场所、服务窗口规范化建设标准》办案场所应与大队办公区分开设置的要求,2014年7月报请县政府批准建设的临时建筑。用于事故处理科、违法处理室办公。现已由宁晋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在河北省政府采购网发布了公开招标公告。
      您提出罚款不开票的问题。根据河北省非税收入管理局、河北省公安交通管理局、工商银行河北省分行、邮政储蓄银行河北省分行《关于在全省推行交通违法异地缴纳罚款工作的通知》精神,自2011年12月26日起我大队落实银行代收罚款的办法,违法驾驶人持交警大队出具的《处罚决定书》到工商银行、邮政储蓄银行缴纳罚款,其票据由代收银行到交警大队领取并开据《河北省代收罚款收据》(其票据由县财政局收费管理局统一发放)。